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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去年12月中橫台8線臨37便道17.2k處森林火災,經過消防單位進行火場鑑識及檢警單位偵辦後,認為當時於火場上方2位施作明隧道工程之人員有施工不慎引起森林火災之嫌疑,於今年3月提起公訴,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審理。

 

東勢林區管理處指出,去年該場森林火災,共動員51名森林護管員冒險搶救,火勢蔓延範圍達0.15公頃,為釐清起火原因,該處於撲滅火勢後,即請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東勢分隊現場蒐證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進行火場鑑識。

 

復經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2位施工人員於進行明隧道之點焊工程時,未採取防護措施,致噴散之火星不慎引燃附近國有林班地上枝雜草及二葉松,認有森林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罪嫌,提起公訴。

 

據該處統計,去年轄區內共發生3件因施工不慎而引起之森林火災,佔火災發生件數逾2成,共燒毀0.9公頃林地,為降低施工造成森林火災之機率,該處與谷關地區各機關取得施工期間加強防火的共識,並規劃於今年乾燥季節來臨前邀集谷關地區各機關所發包之工程廠商,召開施工防火注意事項加強宣導會議,並請各機關加強施工工程防火檢查,期杜絕因施工不慎造成森林火災之事件發生。

 

東勢林區管理處表示,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呼籲無論清明掃墓或進入山區,均應謹慎注意用火安全,除了不亂丟菸蒂、不生火煮食、不引火燒墾之外,如於山林中從事任何施工行為,均應正視用火安全防護問題,避免燒毀珍貴森林資源,共同維護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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