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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康芮」颱風來襲,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上課,雇主若因業務性質所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的勞工,除當日工資照常給付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等因素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呼籲,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工資部分加倍給予外,雇主也應於事後給予補休一日。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最晚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另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遇到颱風停止上班,不影響原本的假期,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 
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逕洽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服務櫃檯諮詢。聯絡人: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勞資關係科余先生,聯絡電話:049-22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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