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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楊正中14日在市議會台中市交通執法、路安專案及交通工程改善專案報告指出,市府為警示用路人注意路況,後續規劃設置爆閃燈。由於爆閃燈並非標準的道路標誌,地方常有建議路口裝設爆閃燈時遇到交通局、警察局互相推諉、踢皮球的情況。
 
對此,警察局回應表示,爆閃燈非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範的設施,目前爆閃燈一般會設置於危險、易肇事或彎路路段,與郊區鄉間道路或夜間照明不足處,用以警示駕駛人小心慢行的警示設備。依該規則爆閃燈未列其中,也未明列在輔助標誌中。。
 
楊正中指出,車禍事故發生多數係民眾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為加強用路人注意路況,市府專案報告表示未來將「善用爆閃燈,警示用路人」。據了解,雖然爆閃燈並非一個標準的道路標誌,但確實對於提醒用路人有良好效果。
 
楊正中說,每次他協助地方辦理設置爆閃燈會勘時,由於爆閃燈的主管機關不明,往往發生「交通局說是警察局、警察局說是交通局」雙方互踢皮球的情況。經詢問交通局及警察局究竟誰才是主管機關?交通局局長葉昭甫說,爆閃燈目前在法規並非合法的相關標誌標線的項目,但只要是跟道路安全有關他們都是主管機關。
 
楊正中發現,雖然市府專案報告說未來要善用爆閃燈,今年度不論是交通局或是警察局都未編列相關預算進行採購,顯然專案報告一派胡言,不負責任。他要求交通局、警察局回去檢討。
 
此外,楊正中關心近期警察局實施路安專案。警察局表示路安專案係據104年函辦理,然而距今已隔了七年才實施,他質疑如果很重要的話,為什麼前幾年都沒有實施?如依照警局提供的資料交通事故都有明顯減少了,為何還要實施路安專案?路安專案真的有用嗎?
 
楊正中表示,警察局路安專案規定「一般巡邏兩個小時,第一個小時要15分鐘守望、站路口。第二個小時也要15分鐘守望。」如果是規模比較大的分局,事故、報案相對也較多。如加上「加強交通巡守量能」的硬性規定下,站守望的員警缺乏機動性,沒有辦法去協助處理報案,造成其他員警的工作負擔。如果沒有其他員警,民眾報案苦等多時,這是在折磨誰?
 
警察局回應說,台中市所有交通工程施設權責,是屬道路主管機關權責,警察局非道路主管機關且無工程設施巡修人員編制,編列交通工程設施經費於法無據,因此警察局除部分分局獲民間捐贈爆閃燈設備(共計1,344組)外,均未編列該項設備採購預算,也未以公務預算採購爆閃燈設備。
 
對此,交通局也已發函向交通部詢問爆閃燈設置事宜,交通部回應爆閃燈非屬「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規範的設施,因此有關路口交通安全維護措施,目前仍以設置交通工程設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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