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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報導

常年佈施行善的花蓮縣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施粥員外」魏東敏,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被羅織15條大罪指控他勾結其他15名同夥期約賄選,違反選罷法、妨害投票等等,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明察秋毫偵結,發現並沒有這回事,16人近日均獲不起訴定讞,終於真相大白、水落石出、還他清白。

不起訴書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有所規定。綜合案情上的種種查證,被告魏東敏在選舉期間,雖然有把現金款項、包子、粽子、白米、蘿蔔、蘿蔔糕、地瓜、苦瓜茶包、麻薯點心等等物資,提供給其他15名被告,但檢察官充分考量饋贈者與受贈者的關係、餽贈的時間點、饋贈的頻率、餽贈物資的價值、受贈者有沒有選區投票權、受贈者所表示是否影響投票意向、社會相當性原理等等因素,在法律層面上沒有辦法認定這個施、受關係與投票行為間的對價性與投票行、受賄犯罪意思,本於「罪疑惟輕」的證據法則,只能做出有利於被告魏東敏等人的認定。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更為充分的證據,能夠認定被告魏東敏等人確實有報告意旨所指的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妨害投票的犯罪行為,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要旨,檢察官認為被告魏東敏等人這個部分的犯罪嫌疑並未達於起訴門檻,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決定。

魏東敏等16名被告應訊時,均否認有期約賄選,違反選罷法、妨害投票等等行為,其中15名被告均異口同聲表示,魏東敏發現社會民生疾苦,因此早年就開始行善佈施,而不是選舉期間才佈施,況且行善地區遍佈花東兩縣,並不單單只是在花蓮市,魏東敏都是向沒有銷售管道的小農購買農特產品,然後分贈社會底層較無人關心的安養院老人、獨居老人、社區老人等等為主,ㄧ來解決小農的困境,二來略盡企業社會責任,因此早就贏得「施粥員外」的美名。

被告說,政府公部門也經常在做這種關懷弱勢的事情,ㄧ年三節定期慰問中低收入戶,火災戶、喪葬戶還有現款馬上關懷,遇有重大地震、天災、火災等災情,公部門還會向社會企業、大眾募款,公部門也鼓勵社會企業多多從事公益行善活動,以改善社會風氣、樹立行善公益形象楷模等等,並無禁止人民、社會企業關懷弱勢、守望相助的規定。

魏東敏說,111年底地方公職選舉期間,某ㄧ天清晨天剛亮,他就被急促的敲門聲驚醒,他開門ㄧ看,前門後門到處都是東廠錦衣衛,把他當做十悪不赦的槍擊要犯逮捕,羅織他15條大罪,還連累15名他餽贈物資的15名對象,他已經66歲了,此舉造成他驚嚇過度,因而引發心臟病、高血壓、中風、憂鬱症等等症候群,他考慮保留法律追訴權。

魏東敏說,東廠錦衣衛還查扣他ㄧ本帳冊,硬說上面有名有姓是買票名冊,其實這是他松成號的客戶名冊,這些客戶都已經往生了,既然說他有本事向往生者買票,那就歡迎東廠錦衣衛到陰間去查證,最好會同牛頭馬面、陰間捕快一起辦案,不要胡亂栽贓嫁禍,連亡者也不放過!

魏東敏說,東廠錦衣衛還說他分贈的包子、粽子、白米、蘿蔔、蘿蔔糕、地瓜、苦瓜茶包、麻薯點心等等物資,是買票金額的代號,包子是1000元、粽子是2000元…,好在每次他送東西都有拍照存證,明明送的是青菜蘿蔔,硬要栽贓成買票金額代號,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魏東敏說,競選期間每位候選人都會接受支持者贈送包子、粽子、蘿蔔等等,包子象徵包中、粽子是高中的意思,蘿蔔是好彩頭,送給候選人一點事都沒有,他送給獨居老人、安養院老人包子、粽子,就是十悪不赦,還要勞動東廠錦衣衛十面埋伏、八方圍捕來抓他,真的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草民點燈!

魏東敏說,東廠錦衣衛還咬他給其他被告現金款項云云,請問他叫計程車不用給錢嗎?買小農的農特產品不用給錢嗎?他不用給工作人員工資嗎?如此一來豈不是在鼓勵白吃白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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