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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今年第6號颱風烟花逼近台灣,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各事業單位應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辦理,當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其一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又或因交通等因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張大春呼籲,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的飲料店、餐飲店等行業。而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雇主除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安全防護設施應妥為規劃外,若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勞工局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於官網(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61097/1352546/post ),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市民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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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秘書長陳國忠榮退(圖1中)林縣長(右)何議長(左)致贈紀念品。(縣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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