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攜帶馬匹至武嶺1事,花蓮縣太管處合歡山管理站人員接獲消息即刻與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合歡小隊前往巡查;有關騎馬上公路,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現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翠峰所警員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規定:「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或一般管制區」。
經查武嶺停車場係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的遊憩區,此次民眾攜帶馬匹至武嶺乙事太管處將錄案研議有無違反規定,另是否違反停車場相關規定、以及是否有做好適當防護,太管處將偕同相關單位共同確認,如確定有違反禁止事項之規定,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再次呼籲,該處轄區步道、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禁止攜帶寵物進入,一旦發現違規事項,查證屬實將依法開罰。太管處亦持續聯合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加強巡邏取締,請所有遊客上山時遵守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注意自身安全,以維護高山生態環境及其他遊客賞景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