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備受矚目的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選舉宴客違反選罷法和公款私用貪污案,彰化地檢署聲押謝典霖等五名被告,彰化地院十七日下午五點半展開訊問,至十八日凌晨結束,法官裁定謝典霖和父親謝新隆羈押禁見和通信,前立委母親鄭汝芬,一○○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服務處主任劉宸佑和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各以三十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本案檢察官以被告謝典霖、鄭汝芬、謝新隆、劉宸佑、黃于賓等五人涉犯貪污治罪防制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
另被告謝新隆等三人併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及個資保護法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聲請法院裁定被告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謝典霖和謝新隆羈押禁見理由,認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之各罪,均犯嫌重大,被告否認犯行,後續審理程序,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要,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謝典霖身為議長,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且於整體犯罪支配居於上位,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證述,實有羈押必要,乃裁定兩人羈押,並禁止接見和通信。
被告鄭汝芬無證據認有勾串或滅證實際行為,且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均已羈押,鄭汝芬無羈押必要,准以一○○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至於被告劉宸佑和黃于賓,法院認犯罪情節和程度,尚無羈押必要,准各以三十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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