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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花蓮縣報導

光復鄉長林清水

花蓮地檢署偵結被告林清水等人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被告鄉長林清水、秘書張〇〇、民政課長王〇〇等3人,涉犯刑法第130條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同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馬太鞍溪堰塞湖案關鍵事件時序表

 

貳、 簡要起訴事實:

一、 林清水係花蓮縣光復鄉鄉長,亦為光復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及光復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張〇〇係光復鄉公所秘書,亦為光復鄉災害防救會報副召集人及光復鄉災害應變中心副指揮官,王〇〇係光復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負責執行光復鄉災害防救疏散撤離業務,渠等均應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第3款、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人民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為從事災害防救業務之公務員。

二、 民國114年7月底,馬太鞍溪上游支流因山體崩塌河道阻塞形成堰塞湖,嗣於114年9月18日樺加沙颱風即將來襲,農業部遂於翌(19)日召開會議,並決議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團隊提出之分析報告,將影響範圍訂為花蓮縣鳳林鎮長橋里、花蓮縣萬榮鄉明利村及花蓮縣光復鄉大平村、大馬村及東富村(全數180戶,光復鄉共140戶,嗣經光復鄉公所清查,合計271人)。林保署花蓮分署並於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許發布「黃色警戒」之緊急通報單,建請提前將上開影響範圍內之弱勢族群先行撤離。林清水當時在宜蘭參訪,竟輕忽災害之嚴重性,仍照原訂行程參訪,僅請秘書張〇〇代為視訊參與同日下午3時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研商會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於當次會議決議將影響範圍擴大至光復鄉大平村等10村(共計1,744個門牌),花蓮縣政府民政處乃多次通報、聯繫,要求光復鄉公所依最新範圍對保全戶「逐戶」清查人口及進行預防性撤離宣導。

三、 詎林清水與張〇〇均明知上情,疏散撤離範圍已大幅擴大(由271人遽增至1744個門牌,疏散人數達數千人),防災工作繁重,且刻不容緩,林清水於同日傍晚結束宜蘭參訪行程返回花蓮後,竟未立即坐鎮投入指揮防災工作,反與張〇〇一同宴請軍方支援光復鄉救災人員餐敘。

四、 林保署花蓮分署續於114年9月22日上午7時對外發布「紅色警戒」,建請立刻執行「強制撤離」。

林清水等3人明知應即對劃定影響範圍內之保全住戶逐戶進行強制撤離並協調警方交通管制,然林清水及王〇〇於同日上午8時竟仍要求於影響範圍內應即協助執行強制撤離之大同村、大華村、大安村、大平村村長等依原訂計畫參加民防團訓練,並於訓練結束後之上午9時許,便宜行事,僅指示上開參與訓練之村長開會,未通知其他影響範圍內之村長與會,甚至於會議中妄自指示與會之村長等人,僅對「香草社區」(大馬村)、「大平村2鄰」及「阿陶莫部落」(東富村)等少數重點區域執行強制撤離,其餘保全戶則僅宣導「垂直避難」或「依親」,亦未協調警方派員淨空「警戒區域」,使不知情之民眾、車輛猶在「警戒區域」內如常活動。而張〇〇身為副指揮官,曾以視訊參加前述之災害應變會議,深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可能造成災害之嚴重性及危險性,亦怠於副指揮官之職責,未採取任何要求積極執行強制撤離之作為。更有甚者,林清水於同日下午14時35分,竟擅離災害防救指揮官之職守,前往鳳林鎮牙醫診所植牙,置影響範圍內未執行撤離之大同村等7個村落居民之生命安全於不顧。

五、 林清水、張〇〇及王〇〇為掩蓋渠等於災害防救職務之廢弛,並應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花蓮縣政府之督導,明知渠等從未實際清查影響範圍內之實居人口,亦未強制撤離所有保全戶,竟由林清水與王〇〇討論以比例換算相關之執行撤離數據,由王〇〇在應變管理資訊系統(EMIC)中虛構陳報歷次數據,以114年9月23日下午1時46分之「光復鄉公所撤離人數統計表-續報20」為例,所登載之大平村等10村之預計撤離人數8,451人、實際撤離人數3,213人(收容人數169人、依親3044人)、累計撤離人數3213人(剩餘5238人為垂直避難),僅其中收容人數係依據光復高職實際收容人數登載外,其餘人數均由王〇〇捏造而來(各村之垂直避難人數為設籍人數乘以王〇〇自訂之100%至0%比例,依親人數則為預計撤離人數扣除實際收容人數及虛捏之垂直避難人數後得之)。

六、 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召開「馬太鞍溪堰塞湖緊急應變整備會議」時,林清水竟仍謊報「已完成預防性撤離並無任何問題」,其他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即未採取進一步之協助或督導作為。

七、 終致114年9月23日下午2時50分許,馬太鞍溪堰塞湖由壩頂溢流,於當(23)日下午3時8分許沖毀馬太鞍溪橋並沖破南岸堤防後,水土泥沙瞬間淹沒「警戒區域」,釀成共計19名在「警戒區內」,因林清水、張〇〇及王〇〇廢弛職務,未依法對於警戒區域內全數保全戶執行「強制撤離」及「交通管制」之不知情民眾避難不及,遭驟然而至之水土泥沙淹沒口鼻導致窒息死亡之重大災情。

八、 案經地檢署廖榮寬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調查站、花蓮縣警察局共同偵辦。

 

參、 量刑意見:

一、 被告3人身居地方公務要職,負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之法定職責,均知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具有高度危險性,於撤離範圍擴大且紅色警戒發布後,應全力投入災害防救工作,竟罔顧權責機關之一再指示、提醒,廢弛執行「強制撤離」之職務。甚且被告林清水於應全力防災之際,猶耽於植牙私務,更與被告王〇〇合謀偽造撤離數據粉飾太平,被告張〇〇亦配合推諉,致使19名無辜民眾逃生不及慘遭溺斃,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系信譽。又被告3人犯後多所推諉、飾詞狡辯,未曾對所釀致之巨災表示歉意,迄今未見有何悔悟,犯後態度顯屬惡劣。

二、 為維護法治紀律及社會公平正義,並撫慰被害人家屬突然遭逢家庭巨變之創傷,建請就被告林清水量處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法定刑度最重之有期徒刑10年,被告張〇〇及王〇〇均量處有期徒刑9年,以示懲儆。

 

肆、 其他有關民眾告訴、告發花蓮縣政府及其他中央機關等相關人員,於本次災害防救過程中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地檢署仍將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持續積極偵辦,以釐清事實真相,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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