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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俊賢/台南報導】暑假正式開始,許多青年學子選擇透過工讀體驗職場並累積社會經驗,但偶有因雇主不熟悉法令影響勞工權益。南市勞工局提醒,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不因約定的工作時間長短而有差別,工資、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等勞動條件規定,均與一般勞工無異。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青年學子在外打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今(115)年1月1日起月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2萬9,500元,時薪則為196元。二、雇主要準備出勤卡或簽到簿等逐日登記工讀生上、下班時間。三、領薪水時,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提供薪資單。四、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五、如有使勞工加班(即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或於休息日出勤部分),應依法加成計給加班費。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提醒,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勞工約定試用期情形,現行勞動法令對於「試用期間」雖無明文規範,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合意約定合理之試用期。但試用期間的勞動條件仍須全面符合勞基法,例如事前約定無須給付加班費或合意未達法定最低工資等,因違反勞基法屬無效。又如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才可終止契約,並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

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遵循及參考,雇主可於勞動部網站下載運用(https://www.mol.gov.tw,路徑: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根據職安健康處114年資料統計,暑期工讀期間勞動基準法常見五大違法樣態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及未依規定給予例假休息等。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暑假期間,勞工局將配合內政部針對常僱用暑期工讀生的事業單位,包括餐飲業、連鎖速食店、連鎖藥妝店、連鎖超商、零售賣場、加油站及飲料店等進行「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之專案勞動檢查,並將常見違法樣態加強查核,以維護青年學子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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