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今年五月間轟動台灣社會的﹁毒駕載瓦斯桶車禍,江姓司機經檢察官聲押,但彰化地院法官竟裁定無保請回﹂事件,江姓駕駛被檢方起訴,並以累犯求刑一年半,但一審法官一樣以難定累犯為由,輕判被告十個月徒刑,是否上訴,彰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
起訴本案的檢察官指出,江姓被告曾於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施毒後騎車上路公共危險案件,經台中地院於一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判處六個月徒刑,但仍不知悔改,明知施毒後意識能力具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薄弱,且對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於今年五月二十九日晚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員林駕小貨車時,以吸食電子煙方式施用二級毒品依托咪脂(已公告一級毒品,施毒部分另辦)後仍於同日十時二十分駕駛經員林萬年路時不慎撞擊停放路邊轎車,經警據報處理,當場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脂煙彈二顆、煙油二罐,用過煙彈一顆和用過煙油四罐、空煙彈一顆,下午三時十一分採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脂陽性反應,濃度高達735ng/mL、1020ng/mL、343ng/mL,已逾法定標準,案經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檢察官審酌被告前施毒案件為警檢院查獲起訴判決仍不思悔改,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險之情,特向法院求處一年六月徒刑。
彰化地院判決書指出,江姓被告施毒後猶駕小貨車上路,因不慎撞擊路旁小客車,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對被告今年四月十七日被台中地院判刑六月,五月二十五日確定素行,公訴人(檢察官)請求依累犯加重其刑,但檢方未敘明被告有何構成累犯事實(起訴所載尚不構成累犯),本案尚難認定累犯與否,無從對被告加重其刑,但仍就被告前科、素行量處十月徒刑,如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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