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東縣政府表示,針對本縣縱谷地區國小學前特殊教育班違法事件,教育處已於4月30日召開認定委員會並決議裁處結果。
一、全案違法調查結束,嚴懲不法人員
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將調查報告提送認定委員會審議,並決議行為人、相關人及負責人裁處結果:
(一)行為人:
1.針對高姓教師,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係情節重大,依據幼照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同時構成幼照法第23條第8款,經認定委員會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擔任教保相關服務人員。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五萬元。至該員有多項違反刑法之行為,縣府主動提供調查資料予檢察機關偵辦。
2.針對宋姓教師,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係情節重大,依據幼照法第50條規定,處以二十四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同時構成幼照法第24條第4款,經認定委員會決議解聘,且三年不得聘任為教保相關服務人員。且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五萬元罰鍰。
3.針對黃姓特教學生助理員,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行為,依據幼照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處以六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且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三萬元罰鍰。
(二)相關人:丘姓特教學生助理員及洪姓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分別處以三萬元及四萬元罰鍰。
(三)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校長):經上述行為人違法行為已查證屬實:依據幼照法第58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負責人6萬元罰鍰,以警惕其管理不周的行政責任。
二、 教育處啟動個案學校督導作為及行政調查
(一)要求學校提出「學前特教班輔導計畫」,並展開定期檢討列管,以協助追蹤輔導個案之幼兒、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改善情形至改善完成為止。另外已指派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預計5至6月開啟專業重建輔導計畫第二期輔導,由國幼班輔導員、學前特教輔導團團員輔導該班級教師專業知能,檢視每日教保活動安全與管理,提供助理員協助幼生訓練知能等。
(二)業於4月23日邀請社會處、衛生局、警察局、原民處與社福、法扶、身障民間團體,共同討論並整合資源,包含協助教育處提供早療協會、馬偕醫院、東基醫院等整合,及協調醫療院所專案提供幼生及家長優先就診、心理諮商等服務,以利妥善安排兒童接受療育。5/1日由本縣身心障礙資源中心主動召集學校與家長討論後續療程資源協助。
(三)已啟動外部專家行政調查機制,秉持公正性與透明原則,全面檢視事件處理過程中各項作業之疑義,進行釐清並確認相關行政責任,以回應社會關切,並保障相關權益,後續將依調查結果檢討制度與流程,持續精進相關作為,強化教育現場支持與監督機制。
三、 教育處規劃全縣性學前正向管教研習
為強化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並精進特教班級經營管理,縣府目前已完成2場次兒少保護及正向管教輔導相關研習,內容特別聚焦於特殊教育幼兒之正向管教及班級經營實務,協助第一線教保服務人員運用於教學現場。第3場次研習預計於8月24日辦理。此外,針對本案後續檢討與改進措施,特邀請臺北市特教學校之現場專家教師規劃辦理3場次集中式特教班對話工作坊(分別於5月24日、7月19日、8月9日舉行),蒐集第一線教師面對不同障礙類別學生之實務挑戰與需求,作為本府後續研擬集中式特教班班級經營與照顧指引之重要參據。
縣府再次重申,針對本案相關人員之違失行為,已依規定嚴予懲處,絕不寬貸。為防杜類似情事重演,將持續辦理相關政策法令之宣導說明,並規劃辦理課室經營輔導管教、幼兒行為正向引導、親師溝通等專業研習課程,精進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另亦將透過公私立幼兒園主管聯繫會議加強宣導與溝通,並強化稽查機制,期以提升教保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之認知,強化正向管教之專業素養,營造本縣幼兒友善與安全之教保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