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地檢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被告巫〇〇等8人,共同詐騙被害人抵押不動產貸款,並向被害人收取高額重利案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同時聲請法院沒收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92萬7,750元,並就被告巫〇〇等4人具體求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害人先遭詐欺集團以各種騙術詐取上百萬元後,於113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又向被害人佯稱需更多現金交付監管,會派人進行二胎房屋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應允,而由金主貸以被害人1,100萬元(僅實拿954萬5,000元),被害人並交付代辦費74萬5,000元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李○○等人。
被告巫〇〇等人知悉被害人遭詐騙而急需用錢,於騙取被害人身分證件、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後,又結合金主被告林〇〇、地政士被告張〇〇等人,使被害人抵押名下房地,貸以被害人1,100萬元,並收取代書費8萬元、預付3個月利息82萬5,000元、金主利潤55萬元,另由被害人交付代辦費74萬5,000元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李○○等人,被害人僅實拿880萬元。詐欺集團總計以上開貸款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218萬2,75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約79%)。
地檢署為貫徹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之宗旨,日後仍將持續與警、調、金融、地政等相關單位密切合作,針對詐欺集團積極溯源查緝,以澈底瓦解犯罪組織,並全力追查犯罪所得,捍衛民眾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