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媒體報導指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分局長陳宏平涉嫌公車私用案,縣警局於113年10月間接獲匿名民眾檢舉,指稱陳員於113年7月至9月間,多次指派部屬駕駛公務車載送其本人與妻兒前往鹿野高台、成功與長濱地區等處,涉嫌違反刑法圖利、詐欺及背信等罪。
經縣警局調查及訪談相關人員後,全案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臺東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月16日函復縣警局,認定查無犯罪事實,全案予以簽結。另經縣警局查處,陳員使用公務車載送家屬,違反「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已於114年1月13日核予申誡二次懲處在案。
縣警局將持續要求所屬公務車輛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挪作私用,對於違法行為必將嚴正處理,以維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