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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並施行,115年春節連假新增小年夜(除夕前一日)為國定假日,即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1月3日計5天國定假日,後迎接228和平紀念日亦為國定假日,依據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小年夜(2月15日)於次一個上班日(2月20日)補假,228和平紀念日於前一個上班日(2月27日)補假。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和平紀念日、除夕及春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則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補休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要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補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
各事業單位排班與營運方式多元,如採排休制之事業單位或雇主,例如服務業、餐飲業等,國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不一,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明確排出調移之休假日讓勞工了解,應將「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事先釐清假別,以正確計算加班費之倍率,減少爭議發生。
事業單位及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或228連假期間加班,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國定假日(2/16至2/20、2/27):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9-10小時加班費為1.34倍計算;11-12小時加班費為1.67計算。
二、休息日(2/14、2/21、2/28):出勤者依休息日給薪:
前2小時加班費為1.34倍計算;第3至8小時加班費為1.67計算;第9至12小時加班費為2.67倍計算。
三、例假日(2/15、2/22、3/1):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但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並經勞工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在當日出勤,雇主應加發1日薪資另再提供補休1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為2倍計算。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林志忠局長特別呼籲各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守勞動法規,共同維護勞工權益,營造友善的勞動環境,共創勞資雙贏。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049-2222106轉分機1861、186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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