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3月12日壽豐鄉池南村長張清飛與鯉魚潭商圈發展協會理事長林盈裕提出之陳情書,指稱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縱管處)在鯉魚潭翻船溺水案後,要求停止水上活動營運,此行政作為恐涉及信賴保護、比例原則及衝擊民生一事,縱管處3/13日說明:保障遊客生命安全與活動合法化,是推動觀光遊憩的基本底線。
縱管處表示,在確認水上腳踏車(天鵝船)浮具安全、載客小船有完善經營管理機制之前,花東縱管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公告自115年3月5日起,鯉魚潭暫停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載客小船停止在鯉魚潭航行,此項行政措施之目的在於確認相關安全條件是否完善。未來只要水上腳踏車業者取得主管機關相關檢查合格、載客小船取得相關營運許可或經營許可後,即可依規定恢復符合安全標準的營運。
關於水上腳踏車(天鵝船)安全檢查:法規現狀與安全疑慮
本案意外事故發生後,社會大眾對於水上腳踏車翻覆事故原因高度關切。經相關單位初步檢討,花蓮縣政府前於96年12月10日訂有《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針對浮具(水上腳踏車)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管理事項,依地方自治精神有所規範並實施定期檢查;惟該程序於114年6月12日廢止後,目前尚未訂定相關自治法規進行銜接管理。
縱管處身為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當以遊客安全為首要。為確認本次事故非系統性風險,花東縱管處曾要求業者提供檢查合格資料以確保浮具安全,惟業者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資料。因此,在安全疑慮尚未釐清前,依法暫停相關活動,實屬維護遊客安全的預防性措施。
釐清權責分工:各機關依現行法規各司其職
有關鯉魚潭水域活動涉及多個權責機關,其分工如下:
•業者商業登記與浮具(如水上腳踏車)檢查管理: 由花蓮縣政府負責。
•船舶設備(載客小船)之安全檢查: 由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水域遊憩活動及場域管理: 由縱管處負責,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負責管理水域活動秩序、宣導、公告及限制事項。
相關權責分工係依現行法規辦理,未來仍須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共同建立完善制度。
載客小船經營管理:由地方政府落實經營管理機制
鑑於小船經營管理涉及地方經濟服務及觀光事項,核屬地方自治權責,可由地方政府視其轄區內水域特性,因地制宜訂定相關規範,因此交通部前於99年1月8日會議決議對小船經營業交由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來規範管理,目前小船經營業已非屬交通部許可行業,而臺北市等多個縣市政府,皆已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訂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法規,完善載客小船之經營管理機制。
有關船舶(含小船)設備安全檢查,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每年均依規辦理,且與場域主管機關(縱管處)配合聯合稽查,船舶適航性及駕駛執照之合法性無虞,然因花蓮縣政府目前尚未訂定小船經營管理自治法規,爰小船業者係依商業登記所容許項目經營相關業務,基於目前環境條件的改變,現有業者經營小船的營業行為僅有商業登記已然不足,縱管處為強化安全門檻、確保遊客的遊憩安全,基於場域主管機關之責,依法停止載客小船於鯉魚潭水域航行,並要求業者應取得花蓮縣政府所核發之營業許可才具有該場域營業條件,同時強調因地制宜管理之必要性。
載客小船活動及水域遊憩活動權責分明,應回歸法源專業管理
鯉魚潭雖位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但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浮具的安全檢查及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船舶(含小船)設備安全檢查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而縱管處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場域主管機關,就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及獨木舟等)的「活動」及水域使用「秩序」進行規範與管理,其商業登記、硬體設備檢查及營業行為,則須回歸各權責單位辦理,明確的權責劃分不僅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更能從法源層面保障遊客的消費權益與人身安全,所以對於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載客小船經營管理透過地方制度由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法規,非屬縱管處辦理權責。
縱管處強調,業者生計與遊客安全並非對立,而是必須建立在完善制度與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上。未來花東縱管處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協助建立完整的安全檢查與經營管理機制,並輔導業者補足相關程序。只要符合安全與法規要求,縱管處全力支持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在安全前提下逐步恢復營運,為遊客提供安心、高品質的旅遊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