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涉嫌詐領四八七萬元助理費的彰化縣民進黨籍前縣議員江熊一楓,經彰化地檢署數個月的偵查,全案今天偵結,檢方依貪污等罪名將江熊一楓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求處9年半有期刑及褫奪公權宣告,並沒收犯罪所得。
在押的江熊一楓移審彰化地院,承審法官偵訊後認江熊一楓有繼續羈押和禁見的必要,訊後裁定續押、禁見。
起訴指出,本案被告除江熊一楓外還有4名張姓和鄭姓男女被告,也被檢察官求處3年7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檢方說,彰化檢察署嚴查貪瀆不法,不容公帑淪為私用,以維公務體系的廉潔和政府官箴。
檢方指出,江熊一楓從99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彰化縣第17屆、第18屆和第19屆縣議員,任職期間為支應私人花費和服務處開銷,涉嫌以不實申報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江熊一楓在第17屆期間與被告共謀,提供個人資料和郵局帳戶為﹁人頭助理﹂,再由江熊一楓向議會虛偽申報,致議會將助理補助費撥入帳戶,由江熊本人或助理提領供私人使用。(2)第18屆期間江熊一楓以相同手法取得張女同意擔任人頭助理,據此向議會虛報詐領助理薪資和春節慰勞金。(3)第19屆期間江熊一楓聘配偶江昭儀(前立委)擔任公費助理,江滯留國外長達15個月,客觀上已無專職擔任助理可能性,江熊一楓未向議會申報停聘,讓議會按月撥付出國期間助理補助費。
起訴書說,江熊一楓合計向議會詐取487萬797元,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等罪嫌起訴,其餘4名被告雖無公務員身分,但也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檢方指出,審酌江熊一楓挪用公款額度高,有負選民所託,考量其自白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態度,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9年6月,宣告褫奪公權,並沒收犯罪所得。
同案張姓、鄭姓等3被告均求處3年7月徒刑,另一張姓被告求處5年徒刑。
法院裁定江熊一楓續押的理由指出,依被告供述和事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被告面臨可能受重刑之諭知,為規避刑罰執行,有逃亡動機,以被告從政經歷、社會地位和資力,也有逃匿能力,且對曾經擔任人頭助理之人應有相當影響力,考量被告、共犯在偵查中供述,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串供之虞,而有羈押原因,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被告所涉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為確保本案審判、執行順利進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仍屬適當而必要,尚無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等限制較小手段替代羈押,認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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