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以說謊和不服管教為由對重新復合女友的昔日男友所生一名四歲女童,多次施以凌虐頭部,造成顱內出血等創傷性腦傷,導致智力、神經、功能遺存嚴重障礙等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彰化縣一名葉姓男子,今日被彰化地院依共同故意對兒童觸犯重傷害罪及累犯罪名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嫌與林姓女友(另行審結)於一一二年四月間重新復合,成為男女朋友,林女與呂男原係男女朋友,呂入監服刑,林女受呂男之託將四歲女兒帶至身邊照顧,五月間帶到葉嫌住處,與葉一起照顧。
葉嫌與林女明知女兒才四歲,發育未完全需耐心教養,且知悉頭、腦部功能均未成熟且脆弱,如攻擊頭部極可能造成顱內出血等腦傷而導致智力、神經、功能遺存嚴重障礙等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竟因認女兒說謊,不服管教等行為而心生不滿,即共同施以凌虐接續犯意聯絡,於一一二年五、六月起至七月三日,多次以抓抱撞擊硬物或持愛心小手、筷子、棍棒毆打頭、臉和身體多處部位施暴,且未帶去就醫治療。施暴情形是:(一)在車上持筷子夾手指。(二)在住處持愛心小手中段長條狀器物抽打雙腿。(三)在友人住處持棍棒敲擊頭部。(四)抱女兒將頭部撞擊衣櫃玻璃。(五)抓女兒摔頭部撞地。(六)途經孤兒院,為嚇唬女兒,故意放下車駛離,女兒手抓車門把手摔倒骨折,未送醫治療。(七)徒手抓女兒雙腳,以頭下腳上方式將頭部撞地後拋出,林女徒手掐女兒脖子舉起摔拋,致頭部撞地。
判決指出,女兒因葉男和林女行為受顱骨骨折、嚴重創傷性腦傷(左側硬腦膜下出血、挫傷性顱內出血)、頭皮帽狀腱膜鈣化、左側結膜下出血、雙側結膜水腫、右側遠端肱骨外側髁上骨折及顏面(下巴)、軀幹(前胸壁、腹壁、後背)、四肢多處挫傷瘀血等傷害。
法院調查,被告見女兒意識不清,乃於一一二年七月三日載女兒就醫,但半路折返,後見女兒發燒昏迷才再開車載到鹿基醫院,再轉彰基急救手術,迄今仍有嚴重腦傷,智力、表達能力、自我照顧能力遠低於同齡兒童,終生恐無自我維持日常生活能力等重大難治重傷害,妨害女兒將來正常發育,案經呂男委請律師提告,由檢方起訴。
法官指出,被告對女兒凌虐、重傷害手段兇殘,自應嚴厲 責難,但迄今均未坦然面對己犯行,未與女兒和呂男達成和解,也未彌補鉅大損失,甚至未開一句道歉話語,難認有悔悟之心,加上告訴人、檢察官均求重刑等情狀,乃量處十二年徒刑。
報社資訊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