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偵辦被告李葳涉嫌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茲簡要說明如下:
民國114年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迄今共有19人死亡、5人失蹤之重大災情,地檢署前於115年3月9日,就光復鄉鄉長林清水光復鄉公所秘書張〇〇、光復鄉公所民政課課長王〇〇等人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已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在案。
為持續釐清本案災害防救過程中,相關權責機關人員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地檢署專案小組檢察官5/7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花蓮縣政府民政處前代理處長李葳住處及花蓮縣政府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被告李葳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李葳具保新臺幣10萬元,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至於本案其他相關權責機關人員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地檢署仍會持續深入調查,以還原事實真相,維護社會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