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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 總統府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人民團體法第7條、第25條、第29條及第66條條文。本次修法重點為人民團體可於組織章程中,增訂以視訊會議方式,辧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未修法前,社團各項法定會議需以集會方式辦理,鑒於COVID-19疫情影響原有生活模式,線上會議已成為政府與企業的新常態,內政部順應數位轉型的時代潮流,修法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議,可讓社團更迅速、便利、即時、減碳達到問題討論與決策的效果,有利於社團會務更加彈性運作。但如該次會議有進行理、監事選舉或罷免等事項,仍應以集會方式辦理。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目前立案人民團體共有1774個,如欲採用視訊方式召開會議,須於組織章程中增訂條文,函報縣府備查後實施。另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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