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蕾/東華公共事務研究學會常務理事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有權利表達不同意見,民代也肩負監督政府施政的責任。然而,當監督不再建立於事實與政策基礎,而轉向人格詆毀與情緒攻擊,則已偏離民主政治的初衷,不僅無助於公共討論的深化,更會傷害制度運作與社會信任。針對民進黨團日前記者會新聞稿中,發表諸如「吸血蟲」、「皇朝」、「做賊喊抓賊」等極具貶抑性語言,花蓮縣政府隨後發表五點嚴正聲明稿,依法據理駁斥,體現地方政府維護法治尊嚴與公共形象的責任與擔當。
花蓮縣政府這份聲明並非僅止於情緒性反擊,而是援引《憲法》、《民法》、司法院釋字、以及《地方制度法》等明確法條,正本清源、釐清事實,更點出公共言論自由的界限與責任,是一篇兼具法治精神與民主素養的嚴謹論述,值得台灣各級政府部門及民代機關參照與深思。
一、言論自由的界線:法治不是空談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明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這是民主社會不可動搖的核心價值。然而,憲法保障的自由從來就不是絕對的。《民法》第184條明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95條則進一步強調:「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
這些法條提醒社會各界,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肆無忌憚地誣衊、侮辱他人名譽,更不容藉公共平台進行「道德霸凌」與地域歧視。在野黨團雖有監督職責,但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任意使用「做賊喊抓賊」、「吸血蟲」等語,甚至將個人出身地作為攻擊對象,早已遠離公共政策討論範疇,形同政治鬥爭的化身,值得社會譴責。
二、人身攻擊無益民主,只會腐蝕問政品質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雖保障對公職人員的合理批評,但前提是「與職務行為有實質關聯」。若僅針對其籍貫、家庭背景進行嘲諷,則構成對人格尊嚴之侵犯。此次民進黨團新聞稿中的言論,明顯違反這一原則,已屬典型之「攻人不攻事」。
若台灣政壇長期容許這類人格抹黑的言語成為主流監督手段,將使政治對話愈趨淺薄、社會分裂愈加嚴重。政治人物的表現應接受合理檢驗,但應以其政策內容、施政成果為焦點,而非個人過往出身、配偶背景。這不僅無益於政策深化,反讓民主價值陷入泥淖。
三、制度保障不是政黨操弄的工具
本次縣政府五點聲明亦點出一項長期被扭曲的議題,即「中央補助占花蓮預算七成」之說法。這種說法若未搭配脈絡、背景分析,容易誤導大眾。中央補助地方資源,並非特定政黨的「恩賜」,而是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制度法》所進行之制度性安排。更遑論地方首長主動爭取建設經費,本為任內應盡之責。
指責縣府「坐領中央補助卻做不好施政」的說法,不僅迴避制度結構對地方的不對稱壓力,更刻意將公共資源政治化,混淆行政事實與政黨利益。花蓮多年來面臨地形險峻、財源匱乏的挑戰,歷屆政府不分黨派,均持續爭取中央支持,這樣的努力應獲肯定,而非成為政黨攻擊的箭靶。
四、行政中立與人格權的雙重守護
行政機關代表的是國家法治與公共服務體系,理應超然中立、遠離政黨紛爭。然當面對不實指控與惡意攻擊時,如果選擇「沉默以對」,往往反而助長偏差風氣。花蓮縣政府選擇依法據理聲明,是對行政中立的負責,更是對縣府同仁與首長基本人格尊嚴的保護。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6條指出,公務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與維護機關形象,當面對人格侵害時,機關有責任依法處理、還原真相,以維護公共信任與治理正當性。若縣府連這基本責任都不履行,不僅將失去內部團隊向心力,更無法保障行政效能與民眾福祉。
五、回歸政策主體,拒絕語言暴力
花蓮的未來發展,需要的不只是政黨競爭,而是跨越政黨的合作與願景。當民進黨團選擇以戲謔用語與地域標籤作為政治手段時,既傷害了被指涉者,更傷害了整體民主制度的公信力。
民主政治的進步,不能只靠選舉輪替,而要靠整體社會對「言論品質」與「政治倫理」的要求提升。花蓮縣府聲明中最後一段,呼籲各界共同維護良性政治文化,正是點出此一關鍵──唯有「理性辯論、責任問政」,才能讓政治重新回到服務人民的初衷。
總結:制度防線不能倒退,民主文化需要守護
總結來說,從此次事件可見,民主制度雖提供多元聲音的空間,但若缺乏基本的尊重與倫理,最終將淪為民粹與語言暴力的溫床。花蓮縣政府此次以法為據、以理為先的聲明,不僅是對特定言論的回應,更是對當前政治文化走向的一記警鐘。
政治人物應以政策論述爭取民心,而非靠口水與攻訐取暖。社會大眾亦應具備判斷力,辨明是非,不被情緒煽動牽著走。唯有全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的品質」,台灣的民主才有可能走向成熟,而非被政黨對立與人格獵巫所吞噬。制度的建立不易和制度防線更不能倒退,民主文化更需要大家一起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