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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黃姓男子去年騎車行經豐原區向陽路,適騎自行車的蔡姓婦人逆向行駛,被黃男撞上死亡,臺中地院審理認為,蔡婦夜間無頭燈且逆向行駛於快車道,路旁又有臨時停車阻礙通行,黃男僅有一秒反應時間,認沒有過失可言,判決黃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去年七月中旬,騎機車沿臺中市豐原區向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蔡姓婦人騎乘腳踏逆向行駛而來,因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均人車倒地,蔡婦受到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折身亡,黃男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有無過失,要視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若是行為人已盡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是否可避免結果之發生,以此做為判斷,若不是行為人可以預見或行為人即使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生,即不得歸責於行為人。
    另蔡婦沒有靠右行駛,又侵入快車道逆向,違反標線指示且未於夜間行時始開啟燈光,疏失重大,更為肇事主因;加上案發時,對向來車車燈刺眼,足以遮蔽黃男視野,順向則有多輛汽車佔用慢車道等因由。
    法官強調,雖然這起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誠屬不幸,然確實是黃男無從預見事故的發生,且事出突然無法避免,行為並無過失,不能證明黃男犯罪,應無罪諭知。    
    圖說:車禍警傳,現場一片狼藉。(記者許順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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