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彰化地檢署偵辦﹁詐欺收水車手集團﹂案,今天起訴8名嫌犯,檢察官建請法院將集團主嫌蔡姓被告判處8年徒刑,其餘成員依犯罪情節輕重,求處1年9月至5年不等徒刑,並聲請沒入查扣的無主金額180餘萬元。
襄閱主任檢察官王銘仁指出,彰檢檢察官鄭文正指揮北斗分局、台中第3、5分局查獲以蔡嫌為首的詐欺收水車手集團,全案偵查終結,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和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審酌蔡姓主嫌,在本案至少犯行6次,造成多名民眾財產受損,惡性極為重大,特向法院具體求處8年重刑,其餘組織成員依犯罪情節求處1年9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主任檢察官說,近年來台灣高檢署建置全國性打詐預警機制,整合金融機構在人頭帳戶管制發揮效果,詐騙集團轉向召募面交車手處理詐欺金流,彰檢與縣警局察覺車手集團漸趨猖獗,乃由在地派出所與民眾建立快速信任通報管道,本案即係北斗派出所於4月28日接獲線報,疑似車手出沒,隨即展開跟監埋伏,而在空軍一號員林巴士站,查獲集團成員蔡姓女子收取包裹,檢警溯源查獲上游收水蔡姓男子和方姓女子,因而查扣224萬餘元詐騙贓款,案經檢警偵查後將上述3人聲押獲准,檢察官隨即整合情資,指揮警方擴大清查被害人,歷經3個月追查,再查獲其他5名車手同夥(其中2人業經別處地檢署收押,1人在監執行)。
襄閱王銘仁說,檢察官為將本案5名被害人迅速受償遭騙款項,在起訴移審前將得以確認金流的贓款近40萬元處分發還被害人,其餘犯罪所得及查無被害人的﹁無主查扣金額﹂尚餘180餘萬元,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關於「不法利得擴大沒收」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沒收,徹底剝奪犯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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