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東地檢署林威霆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關山分局、臺東分局、大武分局及刑事警察局國際科,偵辦被告黃〇〇等 4 人,自民國 113 年 8 月間起,加入位在緬甸苗瓦迪地區之詐欺園區而由臺灣及緬甸等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為吸收機房人員在上開詐欺園區從事網路詐騙,從中獲取不法報酬,遂佯以介紹至泰國工作,且環境好,薪水高,可賺大錢,想回國即可回國等詐術,致本轄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應允參與工作,而陸續出國並輾轉被送至上開詐欺園區,然旋遭機房幹部以沒收護照、限制手機使用、外有警衛持長槍等武器固守、辦公室有幹部在身後監控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之人身自由,並要求被害人從事假投資真詐財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期間如違反規定或未達業績要求者,即遭幹部以鐵棒、馬鞭、電擊棒等武器毆打或電擊,或罰跑操場、跳青蛙跳、關小黑屋拘禁等處罰,若要求返臺,則須支付特定金額始能返回臺灣等方式,致淪為俗稱「豬仔」之禁臠並遭到非人道對待。
本案經蒐證完備後,於114年7月31日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黃〇〇、張〇〇、黃〇〇到案,同案共犯羅〇〇亦於近日緝獲到案,均聲押獲准。被告均在台灣遭拘提或緝獲,非在境外。被害人目前有找到並出面者共5人,並無針對特定族群,頂多就朋友間介紹而已。



全案於日前偵查終結, 經檢察官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4 項第 1 款、第 1 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恐嚇、拘禁、監控等方法,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條第 4 項、 第 1 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刑法第 296條之 1 第 3 項、第 1 項之加重買賣人口、同法第 297 條第 1 項之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嫌,提起公訴。



被告黃〇〇等 4 人所涉除從事電信詐欺外,另將「人」作為1買賣標的及籌碼,跨足國際人口販運之範疇,侵害他人權益及破壞法益之維護甚鉅,惡性重大,地檢署將持續深入溯源追查,遵循行政院及法務部頒布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2.0」 ,掃蕩不法詐欺及人口販運集團,守護民眾之生命、健康、行動及財產安全,維護法律及社會秩序之安定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