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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  縣府近來發現民眾利用社群網站臉書分享代客產製鹿茸酒,前揭代客產製酒品行為經查獲者將依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
   縣府財政處表示,前揭業者雖指稱僅販賣鹿茸,其他之藥材、米酒等都由買受人提供,僅免費提供代客泡製酒品服務,惟以鹿茸浸泡酒品已屬酒類製造行為,且代客產製並不符合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供自用未逾一定數量(每戶100公升)不罰之規定。依財政部國庫署95年4月25日台庫五字第09503040520號函釋,以虎頭蜂浸泡於一般酒品而產製之虎頭蜂酒,係符合菸酒管理法第4條前段定義之酒;以虎頭蜂浸泡於酒類中再重新包裝,屬酒類製造之範疇,應符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
   為避免民眾誤觸法規,縣府再次呼籲民眾,勿提供代客泡製酒品服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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