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災害經費」為不實指控
針對外界聲稱「花蓮縣政府拒絕編列光復災害經費」一事,花蓮縣政府12/10日嚴正澄清,相關指控與事實不符,恐造成社會誤解,特此說明如下:
花蓮縣政府說明,議會所提出的「退回」、「重編」、「重新檢討增列」等要求,無論名稱為何,皆無法律依據。依主計總處93年解釋函意旨,恐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預算編製及審議程序均有明確法定流程,盼議會回歸法治,共同依法律審議預算。
縣府重申,依《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面對災害本就可以調整經費及災害準備金因應緊急狀況;後續重建經費,依法定程序提出追加減預算。因此,外界指稱縣府「不編、不願編」災害預算,與事實不符。
此外,縣府每年均依法編列災害準備金,以因應各鄉鎮重大災害;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規定,在總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災害準備金與預備金均不得動支。過去各鄉鎮遭遇颱風、地震等災情,均在第一時間仰賴縣府災準金救急,倘若預算持續卡關,將直接影響鄉親權益與公共安全。
截至今(114)年度,災準金已動支9億945萬餘元,其中近7億元用於光復馬太鞍災害,包括:光復鄉等三鄉鎮清淤2億2983萬元、慰助金1億204萬元、農田災害救助4500萬元、光復鄉排水溝清淤3800萬元、災民臨時安置3257萬元。其他災害動支亦包含丹娜絲颱風4540萬元、0403災民安置3540萬元、壽豐及其他鄉鎮康芮清淤3257萬元、各便道搶險1億1290萬元。
花蓮縣政府再次強調,預算籌編有法律明文,災後重建工作更仰賴中央與地方共同分工配合,縣府從未「拒絕編列重建經費」。外界若以不實訊息混淆視聽,不僅無助於災區復原,更恐影響鄉親福祉。縣府呼籲議會回歸法律程序,儘速完成115年度總預算審議,以免延誤災後重建進度,影響受災鄉親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