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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縣大埔鄉長吳明勲涉嫌利用鄉公所發包工程要求賄賂,與私用公務車,吳明勳胞兄、前鄉民代表會吳姓主席,及擔任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的胞弟,涉嫌詐欺取財,嘉義地檢署十二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等罪嫌將3兄弟與張姓廠商等人起訴,另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將吳明勳、張姓廠商延押。
 
   邱亦麟檢察官去年10月22日持搜索票前往吳明勲等9人的住處、辦公室等20處執行搜索,傳喚被告及證人到案,當時檢方聲請羈押吳明勳、張姓廠商獲准,全案2月8日偵結。
 
  起訴書指出,被告吳○勲部分:⑴其與胞弟即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被告吳○豪,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被告吳○豪繳回圖得之不法利益,計新台幣22萬6299元。⑵大埔藍色公路遊憩廊帶計畫標案,其及鄉公所農業觀光課課長被告侯○欽,要求給予伴手禮缺口100萬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被告即廠商張○泰則利用此機會,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詐得100萬元。⑶其公務車私用部分,涉及刑法第134條前段、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嫌,使鄉公所給付非屬公務使用之4,967元油料費用。2、其胞兄即前鄉民代表會主席被告吳○霖,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部分:⑴大埔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標案,詐欺款項600萬元,實際詐得款項270萬元;⑵大埔藍色公路遊憩廊帶計畫標案,詐欺款項1080萬元,實際詐欺款項720萬元。3、另多名廠商則分別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登載會計憑證等罪嫌。
 
  嘉檢表示,吳明勲連任2屆地方首長,原應依法行政,卻涉犯貪污圖利、要求賄賂等犯行,侵害公帑、影響社會層面深遠,張姓廠商伺機犯案;全案起訴移審後,均無法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方式,防止逃亡或勾串,向法院聲請延押。
 
  嘉義地檢署與廉政署將持續落實政府「清廉勤政、民主治理、建立開放政府」之施政理念,以務實思維,強化風險預警與監督機制,以確保政治清明,維護國民財產權益,秉持有案必查、有據必辦原則,嚴懲貪污不法犯罪,期能有效斷絕貪腐,強化國家廉政實力,走向國際社會。(照片翻拍自大埔鄉公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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