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以手指強制性交5歲女兒私密處,這名狼父今日被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被告矢口否認犯行,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童與被告為父女關係,111年8月1日至114年5月29日期間,明知女兒未滿7歲,尚未有性觀念,無表達合意性交的自主決定能力,仍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在彰化市住處以手指撫摸女兒下體後再以手指插入陰道,以此違反女兒意願方式為性交行為得逞。
法院指出,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沒有以手指撫摸或以陰莖觸碰下體,也沒有以手指插入陰道。但在彰基醫師檢驗結果,處女膜7點鐘有陳舊性傷口,且女兒在檢方偵訊中證稱,爸爸摸她尿尿地方,爸爸比中指,摸尿尿裡面,女兒有跟阿嬤說,希望跟爸爸說不要再摸她了,法院勘驗檢方訊問光碟,女兒確實有如此陳述,女兒作證時年僅5歲,在無任何誘導情形下,就父親對她所為情節,尚能具體描述,苟非親身經歷而留下深刻且難以抹滅記憶,依稚幼年紀、心智及人生經驗,尚無可能清楚描繪,足見女兒在本案發生時雖屬稚幼,但已具相當認知能力,以辨明本案發生情節及陳述、表達,所述應非出於虛構。
判決說,女兒經中國醫大醫院精神鑑定,心智年齡尚符合年紀且智能表現中等,智商數95,屬中等水準,也無妄想可能。女兒在案發後經驗傷診斷,處女膜7點鐘有陳舊性傷口,核與遭父親以手指插入等情相符,也可補強女兒證述,也堪認女兒傷勢應係遭父親行為造成,被告確有對女兒為性交行為甚明,被告所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
法官說,被告明知女兒未滿14歲,竟在未有性觀念年幼之時,對生女強制性交,除令女兒無法在家中獲完足保護外,更造成難以平復之身心創傷,所為實屬不該,加上女兒母親對希望從重量刑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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