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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余○宇(19歲)、周○勖(20歲)涉嫌製造及引爆爆裂物案,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書指被告2人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以及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6次製造犯行,應分論併罰,並審酌其行徑引起大眾恐慌、危害重大,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本案源於民國115年4月3日下午2時許,民眾報案嘉義縣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建築物,發生爆炸案;蔡宗熙檢察長特別重視,隨即指派郭志明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深入偵辦。經縝密蒐證,警方於隔(4)日持郭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2人,並在同意下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硝酸銨、鋁粉、雷管20支、引線21支、爆裂物ETN及電子磅秤等大批化學原料與作案工具。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經查,大專青年余○宇與周○勖共同謀議,由余男購買雷管、黑火藥,周男購置硝酸銨及柴油。分別在某國立大學宿舍及居所內,將原料依比例混合,製成俗稱「阿芒尼爾(Ammonal)」之具殺傷力爆裂物;自114年12月至115年4月間,先後在高雄市海邊某空地、嘉義縣某空地及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引爆共6次。其中115年4月3日在嘉義縣竹崎鄉某廢棄國小教室之第6次引爆,導致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外推、喪失效用,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治安具有重大危害之危險。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以及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
 
  檢察長蔡宗熙嚴正呼籲,青年學子切勿因一時好奇,循網路資訊私自調配、製造爆裂物。此類化學原料極不穩定,於宿舍、民宅等處製造或儲存,無異於傍身隨時可能引爆之行動炸彈,不僅威脅自身生命,更嚴重危害無辜大眾。校園本為安全殿堂,不容公共危險行為侵入。本署對非法製造、持有管制彈藥之不法行為,一律堅持「零容忍」之執法立場,必嚴查速辦,以維護校園及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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