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彰化縣溪州鄉長江淑芬,今日與鄉代會正副主席聯袂由律師陪同,前往彰化地檢署提告一名縣議員疑似占用40年前完成徵收法定程序的鄉有土地,但這名縣議員否認竊佔,他表示,未取得徵收費,無竊占情事,鄉長要求檢察官深入追查。
溪州鄉公所聲明指出,為依法捍衛公有財產,維護鄉民權益,針對這名縣議員涉嫌長期竊佔公有土地一案,已正式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特發表三點嚴正聲明:
(一)產權明確:依法徵收的公有土地(溪州鄉復興段六二一、六二一之三地號)產權百分百屬溪州鄉所有,管理者為鄉公所,早在民國七十四年間辦理﹁都市計畫第四號和第十四號道路工程﹂時即依法向土地所有人完成徵收取得程序,該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已依法移轉為公有,任何人未經許可佔用,均屬無權占有。
(二)證據確鑿:近二十年航照圖證實長期無權占用與改建原土地所有人在徵收後未依法遷出,並在地上增建未登記的鐵皮建物,繼承的縣議員明知該地為公有財產,且自身毫無合法使用權源,繼承該建物仍不拆遷,返還土地,更作為服務處使用,據農業部林保署航測及遙測分署歷次航空照片顯示,二十年來該處陸續有私自改建建物,堆放雜物等擴大竊佔行為,截至一一四年,非法占用公有地面積已達三九五 平方公尺(約一一九坪)(以實測為準)。
(三)依法行政:多次催告均遭無視,為維護公共利益訴諸司法,公所推動地方重要都市計畫道路開闢,曾多次發函並口頭催請議員配合國家建設,盡速拆屋還地,遺憾至今未拆遷,返還土地,嚴重延宕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進度,直接侵害溪州鄉民公共交通利益和發展安全。
鄉公所強調,公有財產乃鄉民的公共資源,不容任何人私相收授或強佔,涉犯刑法﹁竊佔﹂事實與官方證據極為明確,為維護法治尊嚴,保障公家財產,依法提告,請司法機關查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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