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吳心嵐,偵辦被告李品澔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公開嫌犯姓名與處所。地檢署指出,犯罪地點為特定租屋處,適度公開該地點,能提醒曾於該期間出入、使用衛浴設施之民眾(含已知被害人及潛在受害者)提高警覺,俾利及時提出檢舉或主張法律權利;同時亦能警惕其他民眾出入場所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完全符合比例原則。
嘉義地檢署表示,為兼顧社會治安防範與維護學生隱私,該署恪遵兒少保護規範,於法規允許範圍適度說明案情,被告李品澔係嘉義縣某高中教師。案經被害人察覺被告位於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田寮67之3號2樓租屋處廁所有異並報警處理,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專案小組於民國115 年 5 月 18 日,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手機、平板各 1 支等物。
起訴書指出,李品澔基於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及妨害秘密之犯意,自 114 年 6 月 11 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3 日止,邀請其所教授之學生前往其租屋處,並在廁所內架設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前來如廁之成年人1 人及未成年學生 9 人之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共計 13 次,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及身心健全發展。
本案被告所為,就成年被害人部分,涉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未經同意無故竊錄性影像等罪,建請從一重以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斷;就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請從一重以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斷。被告針對 10 名被害人共 13 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手機及電磁紀錄請依法沒收;檢察官考量被告為人師表,非但未保護學生,反而利用學生對教師之信賴關係逞私慾,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4 年。
嘉義地檢署呼籲,教職人員本應負有保護與輔導學生之責任,本署對於利用職權或師生信賴關係無故偷拍、侵犯他人性隱私及剝削兒童少年性權益之不法行為,均將秉持嚴查速辦之原則,積極查緝,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與學生之身心安全。
該署公開被告姓名及犯罪地點,其法律依據與裁量理由如下:
一、 法律依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關於「為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本署在恪遵兒少保護規範、兼顧社會治安防範與學生隱私的前提下,於法規允許之範圍內適度說明案情。本案涉及重大隱私與公共安全,顯具重大公共利益。
二、 裁量理由:本案犯罪地點為特定租屋處,適度公開該地點,能提醒曾於該期間出入、使用衛浴設施之民眾(含已知被害人及潛在受害者)提高警覺,俾利及時提出檢舉或主張法律權利;同時亦能警惕其他民眾出入場所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完全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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