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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恐嚇殺賴清德總統無罪﹖﹂彰化地方法院又出現與台灣民情、輿論背離的﹁恐龍﹂法官﹖一名黃姓男子在社群平台九次發表殺賴清德總統和全家人及青鳥、工會總長等留言,彰化地檢署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訴,一審彰化地院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黃嫌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嫌基於恐嚇公眾及恐嚇危害安全犯意,使用社群平台Threads暱稱﹁礦泉水﹂,自一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三月五日止,接續發表九次留言(其中二次非對賴清德本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和總統賴清德生命安全,涉犯刑法第一五一條恐嚇公眾和刑法第三○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九次留言如下:(一)我要在賴清德前面丟他鞋,罵賴政府你們在搞獨裁﹗(二)叫賴清德躲好﹗台灣人要殺他﹗(三)賴清德躲好﹗台灣人要來殺你﹗給我躲好啦﹗(四)我要起義殺賴清德全家﹗我要殺賴清德全家﹗你看百姓會不會包圍總統府﹗(五)別讓我抓到啦﹗要不然我殺你啦死青鳥﹗(六)工會總長﹗台灣要殺他工會總長﹗叫他工會總長躲好啦﹗(七)我絕對要殺賴清德﹗等著﹗(八)包圍總統府﹗殺賴清德﹗(九)我他媽要殺賴清德總統啦﹗殺這個無替台灣人著想的垃圾總統。


判決書指出,檢方認被告涉犯恐嚇罪嫌,無非以被告在警詢和偵查中供述、社群平台Threads留言截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通聯調閱查詢單、民眾檢舉函等為主要論據,被告固坦承使用帳號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表留言等事實,但否認有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他會留言是因看到賴清德很生氣、激動才會罵他要殺他全家,總統真的做得很爛,他發文後有人留言,他認為是青鳥罵我,才提到青鳥,他認為工會總長挺賴清德政策,所以才提到工會總長。


法官指出,刑法一五一條恐嚇公眾罪須行為人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公眾心生畏懼為目的,通知將加惡害於公眾,致生公安危險始足當之。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通知將加惡害犯意或客觀上無通知將加惡害公眾行為,則與恐嚇公眾罪構成要件有間,恐嚇對象須為﹁公眾﹂,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其保護法益即重在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與刑法第三○五條恐嚇對象顯有不同,此二罪區別在對象,非聽到或看到人多寡。


法院說,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通知,尚難構成刑法第三○五條罪責,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積極證明,自應無罪諭知,本案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不服判決應在收受判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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