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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哲翰講座教授點評警專招考極為嚴格門檻
前警大教授、現任華夏科技大學講座教授高哲翰表示,雖然警專報考門檻與警紀規範隨著時空背景有所演變,但針對警察的操守與品德,依然設有極為嚴格的排黑條款與身家調查門檻。台灣警察特考、警專招考以及警察人員任用時,對於犯罪前科與品德操守的極高標準限制。核心內容與相關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重點進行結構化整理:
一、 核心原則:職務特殊性與公權力
警察代表國家執行法律,手握合法的公權力與強制力,因此社會大眾與主管機關皆以最高道德與紀律標準來檢視警察人員。這也是為何警專與警大在招生、警察特考在任用時,皆設有嚴格的「身家調查」與「排黑條款」。
二、 絕對不容妥協的「終身禁考與任用限制」
根據現行法律,若考生或現職人員本人涉及以下重大犯罪,將終身無法擔任警察:內亂與外患罪: 只要曾經犯下內亂、外患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目前正通緝有案者。 貪污罪嫌(公務體系): 於公務體系服務期間,涉犯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目前正通緝中者。
三、 相關法規依據延伸
除了上述內亂、外患與貪污外,實務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1 條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還設有其他嚴格的消極資格限制(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警察的情形):
1. 動態涉案中: 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或羈押、具保責付中。
2. 嚴重刑事犯罪: 犯前述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惟警察職務往往有更嚴格的品操審查)。
3. 褫奪公權: 依法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 監護或輔助宣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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