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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吳姓男子在KTV酒後與曾姓客人「互看不順眼」,經王姓友人提供子彈後吳再1槍擊斃曾;臺中地院審結,依殺人等罪判吳15年、幫助殺人罪判王5年10月,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吳男(24歲)2025年9月25日到梧棲KTV消費,凌晨4點多曾姓男子與異姓卓姓弟弟消費完各帶著女陪侍要離開,在大門時和吳男互看不順眼,雙方叫囂、互罵。
    吳持槍叫喚王姓友人說「你把東西給我」,王從口袋掏出彈匣交付,吳再裝上彈匣,直接朝曾男胸口擊發,曾舉左手阻擋,子彈擦過他食指後射入胸口,致心臟、左肺貫穿大量出血,當場死亡,檢方依殺人、槍砲等罪嫌起訴吳,依幫助殺人罪嫌起訴王,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
    臺中地院今年5月開庭,吳、王已認罪,吳涉犯殺人,但檢察官並未求處死刑,而不聲請量刑前調查,因此本案不涉及是否剝奪吳生命權的重大爭議。
    中院表示,考量國民參審新制目前仍受社會矚目,若本案經國民參審,審理過程反覆呈現死者遭槍擊身亡、解剖等刺激性證據,將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過度身心煎熬,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而認本件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適宜行國民參與審判事由,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臺中地方法院轉軌改由一般程序審理,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殺人罪,判吳男5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另依幫助殺人罪判判王男5年10月。
    圖說:臺中司法大廈。(記者許順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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