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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市警一分局偵查隊何姓分隊長,涉重大風紀案件,檢警查出他涉嫌長期與轄區電子遊藝場業者往來密切,還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遭嘉義地檢署指揮調查人員搜索拘提,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嘉義地方法院十一日漏夜開羈押庭審理,因財產來源不明金額達1,200萬元,凌晨裁定何姓分隊長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另陳姓業者則以三十萬元交保。
 
  嘉義地檢署張建強檢察官於本月9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警政署政風室、嘉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一分局,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何姓警員之辦公處所等共計5處地點執行搜索,共計傳喚、拘提涉案之何姓警員等8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於同月10日連夜複訊後,認涉案之被告何姓警員及陳姓業者等2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遂於同月11日凌晨1時許,依法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嘉義地方法院在裁定書指出,本案案情為被告陳○火涉嫌在其經營的電子遊樂場內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供賭客遊玩,並每月交付賄款給被告何○龍,何○龍則洩漏檢舉人、臨檢或查緝的消息給被告陳○火,使被告陳○火可以免於遭取締或查獲從事非法賭博性電玩,且被告何○龍未能合理說明帳戶內不明之一千二百餘萬元財產之來源,法院訊問被告何○龍、陳○火後,依卷內事證,認為被告何○龍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陳○火涉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賭博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訊問中,被告何○龍否認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但坦承有刪除與被告陳○火對話紀錄之習慣,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情形。因本案尚有證人未到案,現為偵查蒐證黃金時期,更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於案情未臻明朗情況下,若使被告何○龍在外即可以輕易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甚至使用雲端數位科技將相關資訊刪除來湮滅證據,故有羈押之原因。
 
   法院考量被告何○龍身為警察執法人員,不知避免瓜田李下,明知被告陳○火為電子遊戲機業者,未保持距離反過從甚密,被告何○龍所為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破壞國家執法人員廉潔形象,兼衡被告何○龍財產來源不明金額高達1,200萬元以上,更見涉嫌犯罪情節重大,認有羈押被告何○龍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故依法自115年6月12日起羈押被告何○龍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為顧及基本生活需求,認為尚無禁止授受物件之必要。
 
   被告陳○火以新臺幣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禁止接觸共犯部分:陳○火雖否認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罪,然相關證人與共犯已到案具結證述,被告陳○火涉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罪嫌尚不致於陷於真偽不明之情形,該院認為命被告陳○火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並禁止被告陳○火接觸共犯,已足擔保後續偵查及審判程序,爰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法院已於被告陳○火繳足保證金後釋放。(照片翻拍自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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