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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施志昌22日在市議會民政委員會業務質詢,針對大甲鎮瀾宮爭議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兩項判例,可以看出身為宗教財團法人的大甲鎮瀾宮為公益法人,當捐助章程不完備或有爭議之時,主管機關也就是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可以介入處理。但民政局能為而不為,法制局長李善植僅表示需明顯違法證據才能介入施志昌回應,除了董事長戶籍不設於甲安埔之爭議外,這兩項判決都是給予民政局更加完備捐助章程之法源。

 

施志昌表示,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123 號民事判決」,按宗教財團法人於其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規範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此觀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 1項規定自明(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又宗教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公益法人,為財產之集合,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1條、第27條規定,應設置董事為其執行機關,不得以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為其最高意思機關。

 

他也指出,另一項判決是「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161 號民事判決」,按宗教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公益法人,為財產之集合,無社員或股東之概念,屬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組織之基礎,設有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迥不相同。

 

依民法第606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應設置董事為其執行機關,其捐助章程固得設有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以選舉董事,然不得以該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為宗教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否則即與宗教財團法人之性質有違,而為法所不許。

 

倘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尚不得由信徒大會逕行變更或補充宗教財團法人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

 

施志昌並表示,由上開的實務見解可以知道,這顯然與一般企業或是團體不同,且為「公益組織」,並非單純私權問題,若產生爭議,而章程沒有訂清楚,會回到民法第62條與64條處理。

 

民法第 62 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 64 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施志昌要求,因關於鎮瀾宮之財產、董事會之合法性與改選爭議,應立刻走民法62條以及64條,向法院發動定暫時狀態處分!然而法制局長李善植與民政局吳世瑋表示,必須要有明確證據。

 

施志昌也反駁,這是主管機關中市民政局能為而不為,除了鎮瀾宮之董事長戶籍不設於甲安埔有違捐助章程之爭議外,這兩項判決都是給予民政局讓鎮瀾宮更加完備捐助章程之法源,也能藉此解決外界爭議。

 

施志昌也對使用視訊質詢發表聲明,他於21日突然接到議會要求必須視訊會議,他認為這根本因人設事。當初隔離第一天就已經請助理詢問過議事組,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能否進議事堂質詢,當時議事組回覆說可以,只要待在自己座位,並且全程配戴口罩,就能進議事堂。記者會與議事堂之環境並無明顯區別,議事堂人還更多。如今卻因為特定政黨政治操作,要求不得入內,議會也隨之起舞,他深感遺憾。

 

施志昌也表示,面對鎮瀾宮突擊式的召開會議,這次國民黨的態度也昭然若揭,國民黨先前護航鎮瀾宮相關的專案報告,如今還想藉由帶風向試圖模糊焦點。國民黨與其污名化自主健康管理者,還不如好好面對鎮瀾宮的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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